(2016)皖132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传仁与高成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仁,高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079号申请人:赵传仁,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高成方,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传仁与被执行人高成方(2016)皖1323执1079号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成方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全飞审 判 员 韩永金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