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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余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余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799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余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余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被告不在此居住,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