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余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余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799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余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余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被告不在此居住,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振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