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耿王氏与耿多杰、耿多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王氏,耿多杰,耿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耿王氏,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耿多杰,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耿多礼,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王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多杰、耿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