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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耿王氏与耿多杰、耿多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王氏,耿多杰,耿多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耿王氏,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耿多杰,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耿多礼,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耿王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多杰、耿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