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恩仁、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仁,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恩仁,男,1950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仁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昭付欠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诉讼保全费2795元,执行费6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依照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名下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富川路庐陵星城歌之苑小区20栋3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B0××11)。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所有的位于吉安县城富川路庐陵星城歌之苑小区20栋3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B0××1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