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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谭光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某,谭光培,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65号申请人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被申请人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谭光培因被申请人席某某、黄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席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某某、黄某某存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