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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尔古木你西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古木你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女,1981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2012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辩护人卢毅,四川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古木你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娜、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及辩护人卢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西郊乡长安村二组3路车终点站附近查获了吸毒人员俄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净重为0.5克的毒品可疑物两小包。根据俄某交代其毒品系从本市通海巷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处购买得来,其自2016年5月开始便在尔古木你西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通海巷将尔古木你西抓获,并当场从其电动三轮车内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5.1克。经鉴定,从尔古木你西处查获的5.1克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尔古木你西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特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对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并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西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西郊乡长安村二组3路车终点站附近查获了吸毒人员俄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净重为0.5克的毒品可疑物两小包。根据俄某交代其毒品系从本市通海巷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处购买得来,其自2016年5月开始便在尔古木你西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通海巷将尔古木你西抓获,并当场从其电动三轮车内起获疑似毒品海洛因5.1克。经鉴定,从尔古木你西处查获的5.1克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另查明,2012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身份信息,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人口户籍情况。2、抓获经过。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5、物证照片、指认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7、毒品称量报告、及毒品上交收据等。8、被告人前科材料。9、行政处罚决定书。10、社会危害性情况说明表。11、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15日尔古木你西因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12、安宁派出所情况说明。13、通话清单。14、证人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跑“摩的”的,知道新仓库附近有个昭觉县女的卖毒品,电话1811325××××,她叫“俄木”,2016年10月23日我在新仓库以200元买了两个零包,买回来的时候是用蓝色的塑料纸包着,因为我吸不完我就把剩下的用塑料包起来装在卫生纸里面放在包里面。被查获剩下的毒品,当面称量净重0.5克,我从2016年5月开始在这个女的处买毒品吸食,我每两天吸食一次,一次大约吸食50元的。15、证人俄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因为我老婆贩毒的事到派出所的,2016年10月24日下午3点,我在通海巷出租屋内看电视,我老婆尔古木你西带了三个人到我家里面,进门时就出示证件是警察,问我老婆“东西”(指毒品)放在什么地方,我老婆说没有。后来警察说要调警犬来找,我老婆一听又说东西在门口我老婆的电动三轮车里面。警察就叫我老婆自己找出来,我老婆用钥匙把她的三轮车驾驶室凳子下面的箱子打开,从里面拿出来一个药瓶子。警察又叫她把瓶子打开,把里面的东西拿出来,因为我原来吸毒我晓得这些东西是海洛因。拿出来后当着我们的面数了是10包,称量净重5·1克。我原来不晓得老婆在卖海洛因,今天警察把海洛因搜出后她才说她在卖。16、被告人尔古木你西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10月24日三点过,我从出租屋出来,就在路口上遇见警察把我拦下问情况,把我带回出租屋盘问我和我老公,我交代了我在卖海洛因的事,并把我放在门口我的三轮车里面的海洛因拿来交给了警察。海洛因是放在透明药瓶里面,药瓶盖子是白色的,药瓶里面装了10小包海洛因,有9包是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1小包是用绿色塑料袋包装的。这些海洛因是我从河东街彝族老太婆处买来的,昨天有个骑电动车的叫“俄木”的人在我这里买了2小包约1克左右。我卖出去200元一克,我买回来时就是零包。我老公原来吸毒,我怕他晓得了会拿来吸,所有我不敢给他说。17、鉴定意见。经鉴定,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1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古木你西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现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尔古木你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依法扣押毒品海洛因和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古木你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爱东审 判 员  段必发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向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