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王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良,王文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664号原告:张成良,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陆奎(特别授权代理)、刘杰,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官邸正三层32号、33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闪,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成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王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成良承担。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先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