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长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幢1303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被执行人刘长金,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住内江市隆昌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长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俞、李小平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长金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