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长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1号被执行人:张长更,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于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更罚金一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