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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长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1号被执行人:张长更,男,汉族,1954年11月19日出生于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长更罚金一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