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白建平、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白建平,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3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组织机构代码70918255-0,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诗城路体乐城小区4-6号。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邓乐平,系原告方员工。委托代理人:黎亚君,系原告方员工。被告:白建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苏燕,女,生于1977年7月4日,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与被告白建平、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上限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