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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田龙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田龙,男,1989年3月21日生。被执行人郭涛,男,1984年11月24日生。田龙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122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