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田龙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田龙,男,1989年3月21日生。被执行人郭涛,男,1984年11月24日生。田龙申请执行郭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1224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