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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28徐丙良与叶文强、谢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文强,谢美丽,徐丙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文强,男,1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美丽,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丙良,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诉人叶文强、谢美丽因与被上诉人徐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向叶文强、谢美丽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叶文强、谢美丽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叶文强、谢美丽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文强、谢美丽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叶文强、谢美丽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叶文强、谢美丽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文强、谢美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