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宏成与被执行人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成,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宏成,男,傣族,1966年11月4日生。被执行人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苑小区福管*号。法定代表人巫玉洁。申请执行人周宏成与被执行人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仲裁人事争议院的官劳人仲(2015)第3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宏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9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将(2016)云0111执973号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昆明福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仲裁人事争议院的官劳人仲(2015)第38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晋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