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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与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813号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雄十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呈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白沟巨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