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迪与王影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迪,王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04号申诉人(原审原告):张迪。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影。再审申请人张迪因与被申请人王影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辽01民终1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迪申请再审称:我与王影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合法有效,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故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张迪主张与王影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合法有效、不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的问题,因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的(2006)沈阳铁西民一权初字第102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中,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除与沈阳市红丰印刷厂以外的财产分配均已确认,但并未在调解书中确认沈阳市红丰印刷厂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而申请人主张的两份协议系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和11日签订,在法院的调解书作出之前,故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应当以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内容为准,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吕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喆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