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胡友与赵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胡友,赵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175号原告江胡友。被告赵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胡友与被告赵志平��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闵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