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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李乃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李乃兴,林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李乃兴,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林水金,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乃兴、林水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乃兴、林水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5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子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