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53号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二环北段西邻东二环辛家庙豪顿国际B幢1单元22层0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8号东门商贸中心2号楼1、2、3层。法定代表人:李国庆。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西安网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时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