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孝芬赵露与李泽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露,唐孝芬,李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露,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唐孝芬,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泽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赵露、唐孝芬与李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不便于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