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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孝芬赵露与李泽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露,唐孝芬,李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露,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唐孝芬,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泽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赵露、唐孝芬与李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不便于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