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张远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张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40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斌、张祝斌,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远新,男,汉族,1978年0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PT03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张远新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起在平潭镇××村小组地段占地动工建房,面积103.8M2,至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将土地归还村集体。”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5月13日书面向被申请人告知了听证权利。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向其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未果,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送达回证证实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且在案证据未能证实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张远新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系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先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理、处罚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执行人只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未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此外,申请执行人没有送达回证证实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PT032-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云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