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赵赞成、王一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赵赞成,王一博,薛玉星,赵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7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9号负责人:宋世强,职务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昌,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赞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一博,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薛玉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赵玉芬,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与被告赵赞成、王一博、薛玉星、赵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