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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石灿林与被告孙中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灿林,孙中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118号原告:石灿林,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孙中友,男,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石灿林与被告孙中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石灿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灿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柴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