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华、王超、王群与被执行人张荣晓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华,王超,王群,张荣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华,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害人王兵昌妻子。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害人王兵昌儿子。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害人王兵昌女儿。被执行人张荣晓,男,1976年9月5日出生,现已死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刑一庭移送执行函,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华、王超、王群与被执行人张荣晓民事赔偿一案。(2016)琼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荣晓赔偿李青华、王超、王群经济损失73694.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张荣晓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荣晓的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4708709号刑事裁定,核准海南省人民法院(2016)琼刑核22777275号同意原审对张荣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被执行人张荣晓已被执行死刑,也没有发现其有义务承担人。2017年3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为其申报司法救助金73694.66元。目前,该司法救助资金正在审查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荣晓已死亡,经本院穷尽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没有发现其有义务承担人,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张荣晓赔偿李青华、王超、王群经济损失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卓斌审判员 陈桂华审判员 陈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