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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恢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士珍,王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李世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勋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士珍,女,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勋青,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六民初字第00599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6)皖1523执恢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的房产(证号:皖舒字第××号)及土地[证号:舒国用(2007)第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舒城县恒翔羽绒有限公司所有房产(证号:皖舒字第××号)及土地[证号:舒国用(2007)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