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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平,侯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孙雪平。被执行人侯建国。申请执行人孙雪平与被执行人侯建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侯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雪平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建国分两次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02550元。现申请执行人孙雪平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执行费1400元已缴纳,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育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