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振江与杨焕学、田德帅、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江,杨焕学,田德帅,姚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396号 原告:马振江,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东湖小区。 被告:杨焕学,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被告:田德帅,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嘉和小区。 被告:姚丽娟,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原告马振江与被告杨焕学、田德帅、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因原告马振江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及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振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