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群新与何银花、何伟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3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潮海,何伟荣,何群新,何银花,何伟平,何秀英,何团有,何玉香,单丽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潮海。委托代理人:沈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群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银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秀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团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香。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荣,本案被上诉人之一。上述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杰,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丽水。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责人:莫曙飚。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负责人:黄小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凤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单潮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单潮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护理费26400元给何伟荣、何群新、何银花、何伟平、何秀英、何团有、何玉香;二、驳回何伟荣、何群新、何银花、何伟平、何秀英、何团有、何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何伟荣、何群新、何银花、何伟平、何秀英、何团有、何玉香负担456元,单潮海负担550元。判后,单潮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某所作的护理期限评定结论为,护理期限为2年,2年后视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在2年后即2015年9月12日直到朱某死亡前有足够时间重新评定护理期限,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重新评定,不清楚其是否需要继续护理或该护理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朱某2015年9月6日至其死亡期间的护理费违反证据规则。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对单潮海的上诉,被上诉人何伟荣、何群新、何银花、何伟平、何秀英、何团有、何玉香认为,受害人无论生前属于植物人状态无法自理还是后期病情恶化死亡都是由本次事故造成,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因此,对受害者死亡之前的护理费用,上诉人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受害者在护理期限2年后仍然不能完全自理。直至2016年7月31日因病情恶化而死亡,其在死亡前都没有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的相反证据,因此在死亡前因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护理费用是符合情理之中。而且,在一审时已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经核实,在受害人死亡前曾与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联系做护理期的鉴定,但由于受害者在约定做鉴定前就已死亡,未能进行鉴定。考虑受害人的伤情和年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护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符合自然规律,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受害人死亡的事实表明病情肯定没有任何好转的情况,反而变得越来越重,这符合证据法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和符合自然规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称其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与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和单丽水没有到庭,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人认为朱某在鉴定结论两年护理期满后至其死亡期间未进行护理期限的鉴定,故不能证明其在该段时间需要护理或者护理与交通事故有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朱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已被鉴定为多处伤残,最高伤残等级达到三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评定为两年,并同时明确两年后视朱某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中,朱某符合完全护理依赖以及其伤情与交通事故有关已经明确而且无需重新鉴定,两年后需要重新鉴定的只是护理期限,即两年后朱某如仍生存仍然需要完全护理,护理期限则根据其健康状况××。现朱某在两年护理期满后不足一年即去世,其护理期限已定,已无鉴定必要,一审法院考虑到朱某的伤情、年龄以及之前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认定朱某在去世前均需一人护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单潮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张 宾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洁珺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