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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7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区7-8-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吕龙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男。被申请人: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沪0118民初476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价值103,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