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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南中贸化工有限公司崔健、河南煤能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中贸化工有限公司,崔健,河南喜煤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中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郭震,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崔健,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新区。被执行人河南喜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旭阳,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崔健、河南喜煤能源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济南中贸化工有限公司本金3090000元,负担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由崔健负担案件受理费25984元,崔健、河南喜煤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33559.84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健、河南喜煤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健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聂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