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方子燕与吴胜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子燕,吴胜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477号原告:方子燕,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艾于华,余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吴胜全,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吴玉琴,余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52137887D。公司负责人郑秀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阳增,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子燕诉被告吴胜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子燕以诉讼请求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1元,由原告方子燕负担。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