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卜学军肖霞辉刘建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卜学军,肖霞辉,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被执行人卜学军,男。被执行人肖霞辉,女。被执行人刘建民,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712703.87元、违约金71270.39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034元、执行费10310元,共计801318.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卜学军、肖霞辉、刘建民的银行存款801318.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