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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蒋某、庞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5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庞某,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0日被假释。现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1、2015年3月26日晚10时许,刘某(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人)多次给前妻高某1打电话,高某1的现任对象滕某(已判刑)不让刘某2再给高某1打电话,滕某和刘某2在电话里发生冲突。随后滕某纠集被告人蒋某、庞某、及胡某、王某1、刘某3、王某2(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刘某2家门口,滕某、蒋某、庞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凶器将刘某2家一辆速腾轿车以及彩板大门砍坏。经价格鉴证速腾轿车及大门的损失为12830元。滕某等人在现场放大红雷鞭炮时,将刘某2家邻居田某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后挡风玻璃炸破,经价格鉴证五菱宏光后挡风玻璃的损失为240元。2、2015年11月15日1时许,在黄骅市开发区香江西侧威缪斯酒吧内,李某(已判刑)同保安因琐事发生争吵,被保安清出酒吧,同酒吧老板交涉未果后便产生打砸酒吧的想法。随后叫来被告人蒋某、庞某及滕某、王某1、赵某(已判刑),持铁管等凶器两次冲闯酒吧,将酒吧内的茶几、杯盘、电脑、台灯、展示柜等物品砸坏,经价格鉴证被砸物品的损失为20420元。二、故意伤害2013年4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因为之前与被害人刘某1有过节,蒋某给刘某1打电话约好在南大港东盛楼东侧见面,见面后蒋某持刀将刘某1砍伤,经伤情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庞某及滕某、胡某、王某1、刘某3、王某2、李某、赵某的供述、刘某4、田某、刘某2、许某、沈某、高某1、郭某、宋立柱、张某、高某2、刘某1、刘某5、吴某、蒋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庞某与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触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庞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与所犯新罪予以并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蒋某、庞某作用较滕某、李某小,酌情对被告人蒋某、庞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刑执字第47号裁定书对被告人庞某的假释。二、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已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零十五日,余刑为一年零十个月零十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建英审判员  夏丽萍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