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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吕静与石路佳、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静,石路佳,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10号原告吕静,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敏(实习),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路佳,男,汉族,住址宁陵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陈德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子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