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倪映红与东兴市平而佳商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映红,东兴市平而佳商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479号之一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重庆市潼南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东兴市平而佳商贸行,住所地:东兴市永定街*号,注册号:450681600336610。个体经营者:郑全洲。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倪映红诉被告东兴市平而佳商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倪映红于2017年5月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映红自愿撤回对被告东兴市平而佳商贸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倪映红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