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志、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志,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52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男,生于1976年11月30日,羌族,住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行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肖志,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被执行人:王丽华,女,生于1970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本院在执行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志、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727民初194号】中,向被执行人肖志、王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76420.00元及该笔贷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肖志、王丽华银行存款110000.00元。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