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金坛市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667号原告: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干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小华,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金坛市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秀泰坊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3元,由原告镇江恒润纺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