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韩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韩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777号之一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溪口村。法定代表人:洪雪彪,总经理。被告: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交口村。法定代表人:韩毅,执行董事。被告:韩毅,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韩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韩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杭州杭锦硅酸钠有限公司、韩毅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