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德红与郑元德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德红,郑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88号申请执行人:耿德红,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男,系庄河市栗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元德,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耿德红与被执行人郑元德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3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德红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一次,2017年2月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50.79万元、诉讼费7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1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元德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拘留所期间被执行人郑元德家属与申请人耿德红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执行人耿德红30000元,现经查被执行人郑元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文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