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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远家、张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家,张丽丽,卢富振,夏利亚,颜亚军,冯玉坤,石东建,刘娟,闫华,张辉,刘永,于参,周四化,刘启山,宋瑞,XX,刘少华,崔欢迎,鲁守志,张峰,李大暖,梁芳,黄丹,曹彬,张建立,余建军,王倩,李瑞丽,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远家,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卢富振,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夏利亚,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颜亚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冯玉坤,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石东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闫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永,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于参,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四化,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启山,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宋瑞,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XX,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少华,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崔欢迎,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鲁守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大暖,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梁芳,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黄丹,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曹彬,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建立,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余建军,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瑞丽,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葛长征,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亳仲裁字第171号、172号、173号、174号、175号、197号等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远家、张丽丽、卢富振等人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曹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