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守禄、李朝英申请执行鲜利琼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禄,李朝英,鲜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32-1号申请人杨守禄申请人李朝英被执行人鲜利琼申请人杨守禄、李朝英与被执行人鲜利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鲜利琼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鲜利琼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上城丽景C栋6楼5号住房(面积114.26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鲜利琼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上城丽景C栋6楼5号住房(面积114.2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损毁、赠与、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5月3日-2020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