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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覃小玲与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玲,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覃小玲,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解放三路。法定代表人:郑华封,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覃小玲与被执行人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35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琼0271执1420号执行裁定,从已扣划明珠公司的银行存款39160.74元中支付38680.74元给覃小玲,余款480元缴纳当次执行费;对本案剩余债务9786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现本院发现明珠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决定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扣划了明珠公司的银行存款153137.56元[含(2017)琼0271执407号案件执行款143351.56元,该款项已另行支付]。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已扣划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86元中支付9736元给申请执行人覃小玲,余款50元缴纳本次执行费;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