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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朱红,杨虎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328号原告:杨朱红,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南河乡大族村二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丽,甘肃省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虎安,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南河乡大族村二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2********。原告杨朱红诉被告杨虎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朱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丽、被告杨虎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朱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杨慧茹由原告抚养,儿子杨爱杰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正月初八在宕昌县南河乡大族村举行传统婚礼,于2004年10月10日在宕昌县南河乡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2005年7月28日生育长子杨爱杰,2014年2月17日生育长女杨慧茹。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后被告生性多疑,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在外赌博,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心,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杨虎安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至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由于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已十二年多,生育有2个子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积极主动的改善和修补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屡教不改至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杨朱红主张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朱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江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