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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满意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意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满意,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本案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16年9月1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满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兵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满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满意酒后携带斧头、砍刀到濉溪县百善镇百善街其外甥陈某的“通利汽修”门市部,用携带的斧头将“通利汽修”门市部门锁砸开,进入门市部,将门市部内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砸碎、车引擎盖砸坏,并砸坏车辆升降机油泵等物品;后李满意又进入二楼陈某住处,用斧头砸坏电视机、视频监控储存盒、视频监控显示屏、门等物品。经鉴定,毁坏的物品的损失价值计5241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满意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陈某对李满意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满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核查证明,被害人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满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满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满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满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满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斧头一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莹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