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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奎,罗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7号罪犯罗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台河市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黑龙江省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罗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罗奎在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中原社区西一厨具店二楼拐弯处因故与乔某发生争执,后罗奎用随身携带的自制“T”型扎菜单工具将乔某腹部捅伤,致小肠破裂。经鉴定乔某所受损伤属重伤。案发后,罗奎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支付4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罪犯罗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