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程雪峰、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程雪峰,张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李海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程雪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丽丽,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李海龙与被告程雪峰、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雪峰、张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自欠款期限届满后按2分利请求利息至欠款全部结清时止。二、诉讼费及由此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程雪峰、张丽丽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程雪峰以生活急需承为由,向李海龙借款1万元,约定每日给付利息1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9日,如不能及时还款继续按日1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后程雪峰未及时还款,故提起诉讼。被告程雪峰、张丽丽未提供抗辩意见。原告李海龙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据一份,被告程雪峰、张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对李海龙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程雪峰、张丽丽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程雪峰以生活急需承为由,向李海龙借款1万元,约定每日给付利息1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9日,如不能及时还款继续按日1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程雪峰偿还借款3000元,余款未给付,故李海龙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李海龙请求程雪峰偿还借款,向本院举示了程雪峰出具的欠据,该欠据明确载明了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故李海龙请求程雪峰立即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海龙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了借款3000元,故借款余额应认定为7000元,因双方约定的日利息为100元,超出了相关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标准,原告李海龙请求程雪峰按月息2%给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李海龙同时请求张丽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程雪峰与张丽丽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雪峰、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海龙借款7000元。并自2014年1月9日按月息2%的标准,以7000元本金为基数给付原告李海龙借款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程雪峰、张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涛审 判 员  关宏丽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