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俊英、臧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英,臧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英,1963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臧爽,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俊英与臧爽(2009)杭下商初字第003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俊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