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贺甲与齐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甲,齐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694号原告:张贺甲,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齐全生,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张贺甲与被告齐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贺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贺甲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份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因资金周转,借款人齐全生(152103197905276310)分别向原告张贺甲借款90000元、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责任:如逾期,出借人按照借款每日利息的两倍计算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4倍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诉讼管辖:如发生诉讼,在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于借条下方签字并摁扣手印。当日,原告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将85000元转入被告齐全生账户,又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两张,确认其收到借款共计9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如约偿还原告3个月利息。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再偿还本息。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写借条、转账明细、收条,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齐全生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责任,因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全生偿还原告张贺甲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齐全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