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葛舟机电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葛舟机电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葛舟机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北路25号B2栋405室。法定代表人:陈伯钊,总经理。被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创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州葛舟机电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