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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水字镇合鑫建材商店吉林省丹诺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水字镇合鑫建材商店,吉林省丹诺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918号原告:乾安县水字镇合鑫建材商店,住所地:乾安县水字镇,注册号:2207233494798。代表人:刘金良,经理。被告:吉林省丹诺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6XXXX。法定代表人:李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水字镇合鑫建材商店与被告吉林省丹诺尔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水字镇合鑫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8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05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