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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余赛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赛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105号原告:余赛云,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城门冲路山水华庭B4幢3、4、5号商铺。负责人:王志根,该支公司经理。原告余赛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余赛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赛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赛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赛云负担。审 判 员 黄绵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英书 记 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